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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版《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》自10月1日起实施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2-10-03 00:00:00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新版《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》自10月1日起实施。《条例》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,如逾期不拆除、不恢复原状,可强制拆除。记者从北京市水务局获悉,《条例》中明确规定,在河湖管理范围内,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、构筑物;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,以及河…

  新版《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》自10月1日起实施。《条例》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,如逾期不拆除、不恢复原状,可强制拆除。

  记者从北京市水务局获悉,《条例》中明确规定,在河湖管理范围内,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、构筑物;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,以及河湖绿化、建设绿色步道和亲水健身设施等,前提条件均为不损害河湖的行洪能力,确保防洪安全。《条例》还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、规划等部门制定保护名录,建立相关档案,保护和弘扬河湖文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拆除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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